2019年3月20日 星期三

駐印尼代表處領務組2019年3月1日修正作業規定



駐印尼代表處領務組2019年3月1日修正(國人與印尼籍人士結婚申請配偶依親簽證及文書作業規定),增加一項條文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二條第三款: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禁止入國十年。( 其起算日為權責機關確認違法事實之日。)
凡曾有前述違法事項而擬申請結婚面談之印尼籍配偶,請本人儘速 ( 無須等到結婚面談 ) 親自攜帶偽造之護照 、出生證明 、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 及真實之身分證明文件前來本處自首。本處將依據當事人自首之事實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起算管制日期,嗣後當事人倘通過結婚面談,則可縮短等待解除入境管制時日,早日赴臺團聚。


偉哉台辦處,無論以上修正條文是台辦處自發性行為還是台灣內政部移民署授意指示,都是一個良好的方案,將會使管制起算日提前數個月。有辦理假年紀護照而遭遇到麻煩的人會清楚本人在說什麼,印尼結婚面談,要順利天時地利人和缺一不可,又再次展現。正所謂來的早不如來的巧。

以上優惠方案對於剛開始辦理結婚的朋友最有利,辦理一半的朋友隨著辦理進度好處遞減,日後會用親生子女陳情解除的朋友,就沒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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