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淺談陳情解除入國管制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2條第二款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禁止入國十年。第三款 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禁止入國十年。

以上是目前我手中客戶大部分都有的問題,所以這方面我算是經驗豐富,但我還特別注意陳情解除入國管制這個部分,如果條件許可,越快陳情通過另一半越快回台。陳情是依據第10條第4項,外國人經依本法禁止入國,將使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造成生活上極度困難情形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就是這樣充滿想像空間的條款。

參考圖片中的客戶,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想要他的陳情事由曝光,所以簡單說他3月8日提出陳情,經過漫長的審核,5月31日解除公文出來,6月2日收到,那這樣就可以辦理來台簽證。

假護照來台管制10年,對來台工作的移工實在是太重了,如果已經是國人的外配,政府機關應該要有一個適用的法規,而不是畫一個大餅法規,第10條第2項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護照之外國人,因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親生子女者,得申請縮短禁止入國期間為二年。

在免費諮詢的過程中,因為個人因素,直接表明不生小孩大有人在。而且政府機關裝聾作啞,明明公文末了寫明(有關當事人曾以不實身分來台,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其於來台時,司法機關仍須依法進行訴究。)結果一罪兩罰,前面管制10年,辛苦來台後再罰一次。同樣是外配,大陸外配寬鬆許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一款 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三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再次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五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雖然沒有寫明(護照)兩個字,但意義是一樣,印尼外配來台後也是依偽造文書起訴。這感覺就是大陸外配才是外配,東南亞外配不是外配,今天如果面談已經通過,也應該比照辦理才是,甚至要更優惠,比如一般外配居留滿三年可以申請歸化國籍,大陸外配須更久時間才能歸化台灣國籍。所以我建議有關單位修改法規,曾來台灣工作的移工外配,如果違規來台一次,管制1年半,兩次2年半,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請勿一罪兩罰,如要依法進行訴究,就無需禁止入國,直接來台開庭受審。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4條  經禁止入國之外國人,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或須執行判決確定之刑並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者,得暫時解除禁止入國,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或服刑。其暫時入國之期間,不列入禁止入國期間之計算。這又是一罪兩罰。認同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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